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88號
TPDV,107,重訴,388,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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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克強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黃子盈律師
被   告 尹衍樑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請求塗銷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 民國十八年抗字第五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 權利範圍各十萬分之三八一二之土地,及其上建號同段第 五四五五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 號十七樓之房屋(下稱本件房地),原為訴外人何薇玲所 有。被告曾於一00年十二月十六日與何薇玲在被告所經 營之「潤泰集團」總裁辦公室議定:何薇玲與訴外人即配 偶石克強所經營之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一動 公司)先減資百分之四十以彌補虧損後,再辦理現金增資 十五億,由「潤泰集團」入主成為控制性最大股東,何薇 玲與石克強參與現金增資所需款項則向被告借用,並將名 下全球一動公司股票設質、交付被告保管;而為免延宕全 球一動公司斯時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合庫商銀)等七家銀行申請聯合授信貸款之進度,何薇玲



乃同意續任全球一動公司之董事長暨,並擔任全球一動公 司該聯合授信案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則承諾將於合庫商銀 聯合授信案完成撥款後,指派代表替換何薇玲任聯合貸款 案之連帶保證人。何薇玲遂於一0一年二月二日以石克強 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億八千三百 六十萬元,並於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將本件房地共同設定登 記以被告為權利人、以何薇玲為義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 一億二千萬元、擔保債權為何薇玲石克強對被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一億二千萬元限額 內所負之借款、票據債務及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保全抵押物之費用、因債務不 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辦理擔保所生手續費用、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一三一年一月十九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 本件抵押權),另於同年二月二日與石克強共同簽發交付 到期日為一0六年二月一日、面額一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以為擔保。嗣何薇玲於一 0四年五月十三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本件房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石克強石克強復於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信託 為原因,將本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於一0六年三月間以何薇玲未依約清償借款及票款為 由,向鈞院聲請拍賣本件房地,經鈞院以一0六年度司拍 字第九二號民事裁定准許,被告復持該民事裁定為執行名 義,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一0六年度司執 字第一一三四四三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執行中。惟何薇 玲於一0一年五月十八日代表全球一動公司與合庫商銀等 七家金融機構簽署聯合授信合約書,並擔任全球一動公司 是筆聯合授信案之連帶保證人後,被告竟遲未履行指派他 人替換何薇玲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約定,致何薇玲受合庫商 銀追償,受有四億一千九百五十六萬元之損害,何薇玲業 以對被告之前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抵銷對被告之一 億八千三百六十萬元借款及票據債務。何薇玲既已抵銷消 滅對被告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及票據債權,本件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不存在,被告仍執鈞院許可拍賣抵押 物之裁定強制執行拍賣本件房地,損及原告對本件房地之 所有權,爰請求確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 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本件抵押 權設定登記。
三、被告則以否認與何薇玲間有所謂「於合庫商銀聯合授信案完 成撥款後,指派代表替換何薇玲任聯合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 」約定,且原告自承全球一動公司未能繼續經營、無法清償



向合庫商銀之聯合授信案借款本息,係因政府未准許全球一 動公司換照申請所致,則合庫商銀向何薇玲追償,係依雙方 間連帶保證契約,與被告無涉,且何薇玲是否已代全球一動 公司對合庫商銀清償已有可疑,縱確有代為清償,何薇玲依 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於代償範圍內當然承受合庫商銀 等聯合貸款銀行對全球一動公司之債權,總財產並未減少, 並未受有損害,何薇玲對被告並無債權,無從抵銷對被告之 借款及票據債務等語置辯。
四、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被告 對何薇玲石克強之借款、票據債權)不存在,及依民法第 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本件抵押權設定登 記,係以原告為本件房地之所有權人為前提。惟合庫商銀業 於一0五年間經全體聯合授信案債權銀行(即合庫商銀與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選定為當事人,以何薇玲石克強之債權人地位 對何薇玲石克強及本件原告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創一投資公司)起訴:先位之訴主張何薇玲石克強間及石 克強與創一投資公司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信託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除請求確認前述三人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信託債權及 物權行為均無效外,並依序代位債務人石克強何薇玲請求 創一投資公司、石克強塗銷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備位之訴主張前述三人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信託行為 侵害合庫商銀等聯合授信案債權銀行之債權,依民法第二百 四十四條第一、四項、信託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撤銷前 述三人間就本件房地之夫妻贈與、信託債權及物權行為,並 請求創一投資公司、石克強塗銷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事件受理,並於 一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撤銷何薇玲石克強間就本件房 地之夫妻贈與債權及物權行為,及命石克強、創一投資公司 塗銷就本件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見卷㈡第四一至六七頁 ),而該判決若確定,創一投資公司即溯及自一0四年十一 月十二日即未能取得本件房地之所有權,不唯無確認本件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被告對何薇玲石克強之借款、票據 債權)存否之訴之利益,亦無從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 項之規定為請求,創一投資公司、石克強何薇玲業於法定 期間內就該判決提起上訴,並已依裁定補正裁判費(見卷㈡ 第七一至聲明上訴狀、民事裁定、匯款申請書),是該訴訟



結果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 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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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