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王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美、范曉雲、范曉平、范曉明、范曉
峰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
,444,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4,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