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 訴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上訴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位所示,分別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位所載。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
│編號 │上訴人 │ 上訴利益金額 │ 第二審裁判費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台北富邦商│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2 │星展(台灣│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3 │安泰商業銀│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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