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44號
TPDV,107,重訴,144,2019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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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 訴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上訴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位所示,分別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位所載。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
│編號 │上訴人  │ 上訴利益金額 │  第二審裁判費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台北富邦商│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2   │星展(台灣│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3   │安泰商業銀│ 50,000,000元  │   678,000元 │
│   │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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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