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118號
TPDV,107,重訴,1118,2019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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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麗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允寧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汶慧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6 月1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4,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7,6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另行補呈,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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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