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052號
TPDV,107,重訴,1052,201907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淑君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7,76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0,4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1/1頁


參考資料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