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滿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
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3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
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63,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724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
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
開依法應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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