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周大慶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 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周志一律師被 告 倪素娥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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