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80號
TPDV,107,訴,680,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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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周大慶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倪素娥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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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