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2號
TPDV,107,訴,442,2019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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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秋 

      林賴鳳 
      陳進德 

      陳進緯 

被   告 陳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慧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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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