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7年度,13號
TPDV,107,海商,13,2019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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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石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杞錦全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7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8年7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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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石通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