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多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聯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12日所為判決,於108年7
月22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
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
零伍佰肆拾玖元(250,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
拾元(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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