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7號
TPDV,107,建,37,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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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葉國得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李欣芫律師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張文香 
受告知人  李文偉即達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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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