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葉國得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李欣芫律師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張文香 受告知人 李文偉即達和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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