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107年度,12號
TPDV,107,仲訴,12,2019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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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2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仲訴字第12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
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美金93萬4677.64 元,依第一審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035計算,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7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0萬0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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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