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2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仲訴字第12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
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美金93萬4677.64 元,依第一審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035計算,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7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0萬0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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