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7號
抗 告 人 楊漢琴
楊漢藻
楊漢蓉
楊德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漢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