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27號
TPDV,106,訴,2327,20190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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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7號
抗 告 人 楊漢琴 


      楊漢藻 


      楊漢蓉 
      楊德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漢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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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