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4萬8492元(本訴部分86萬8311元,反訴部分1768萬018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2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