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00號
TPDV,106,建,200,20190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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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4萬8492元(本訴部分86萬8311元,反訴部分1768萬018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2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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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