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乙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成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6萬0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3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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