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45號
TPDV,103,建,45,20190724,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
若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而觀原
判決主文第1 項為:「被告(即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36 萬0,879 元,及自民國102 年12月2 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18 萬6,756 元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其餘1,117 萬4,123 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36 萬0,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2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1/1頁


參考資料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