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22號
TPDM,108,訴,422,2019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双




      張正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何正雄


      賴永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6193 號、108 年度偵字第1528號),本院認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簡字第952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双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張正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何正雄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賴永茂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文双張正忠何正雄賴永茂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4 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 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至17行之「楊嬌玲洪月芳分別匯入資金770 萬元、682 萬5,000 元、682 萬5, 000 元、628 萬5,000 元、628 萬5,000 元至何正雄、劉文 双、張正忠賴永茂丁玉秀之陽信銀行大安分行個人帳戶 後再轉匯入崧田公司帳戶中」,應更正為「「楊嬌玲、洪月 芳分別匯入資金770 萬元、682 萬5,000 元、682 萬5,000 元、682 萬5,000 元、682 萬5,000 元至『崧田公司籌備處 何正雄』帳戶中」、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文双張正忠何正雄賴永茂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三、論罪科刑:
(一)按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公司資 本為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除公司於設立時,於 章程應載明公司之資本額,其後如須增資,亦須經嚴格之 程序,此即資本不變之原則,此外,公司在設立時並應收 足相當於資本額之現實財產(資本確定原則),且於設立 後,以至解散前,亦皆應力求其保有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 產(資本維持原則),則為防止虛設行號,以毫無資產基 礎之公司從事營業,損害一般債權人,乃有上開公司負責 人應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 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 鞏固。次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 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 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 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 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商業會 計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 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 種,商業負責



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且為 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 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4 人提供予主管機關之資產 負債表,其內容係記載公司之資產及負債,應屬商業會計 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報表。
(二)核被告劉文双張正忠何正雄賴永茂所為,均係犯公 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被告劉文双張正忠何正雄賴永茂間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就公司法第9 條 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係屬因身分 關係成立之罪,被告劉文双張正忠賴永茂雖非崧田建 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然其等與具公司負責人身分關係之 被告何正雄共同實行犯罪,是其等雖無特定身分關係,惟 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以正犯論。(四)被告4 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蕭郁臻遂行上開犯行,為間 接正犯。
(五)被告4 人係基於不欲繳納公司股款,而為完成公司設立登 記之同一目的,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罪處斷。
(六)爰審酌被告4 人明知崧田建設有限公司之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股款作為公司營運之用,竟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辦理崧田建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影 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違背公司法維護 公司財務健全之立法本旨,亦增加交易相對人潛在交易風 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4 人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 告4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七)被告4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且均於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 足見被告4 人經此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被告4 人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為使被告4 人嗣 後能戒慎其行,避免再度犯罪,使其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 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5 款之規定,分別諭 知被告何正雄賴永茂應分別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6 月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 萬元,被告劉文双、張正 忠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分別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諭知被告劉文双張正忠於緩刑期間內應付保 護管束,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4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



,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崧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