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474號
TPDM,108,聲,1474,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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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秉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秉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秉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8月,經減刑及定刑後,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審易字第325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簡字第1749號、107年 度審簡字第14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再經本院 以107年度聲字第2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接續 前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受刑人於107年6月1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 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6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 期為108年10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60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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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