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87號
TPDM,108,聲,1387,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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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麗鶯


被   告 陳彥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彥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麗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麗鶯因被告陳彥州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 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被告並因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訴 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10月、3年8月、8月 、3月、拘役30日,前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5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648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其後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傳喚被告,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 到,嗣經檢察官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並依具保人 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 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及送達 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拘票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 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件為憑。此外, 被告、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其等 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 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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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