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鑫源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8 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日期原記載「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出生日期之記 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