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656號
TPDM,108,簡,1656,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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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 年度簡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36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耀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4 -甲氧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王耀宏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 明知第二級毒品戕害身心,仍因持有而犯本案之罪,對社會 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素行、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罪 動機、目的及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及從事服務業(見108 年度毒偵字第1711號卷,以下簡稱 偵字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4 -甲氧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 偵字卷第7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備 註 │
├──┼─────────┼───────────┼────────────┤
│ 1 │橘色圓形錠劑 │1 顆(驗前淨重0.2960公│⒈檢出第二級毒品4 -甲氧│
│ │ │克,共取0.0209公克鑑定│ 基安非他命(PMA ) │
│ │ │,驗餘淨重0.2751公克)│⒉經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 │ │ 空醫務中心108 年5 月1 │
│ │ │ │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鑑得上開結果(見│
│ │ │ │ 偵卷第79頁) │
├──┼─────────┼───────────┼────────────┤
│ 2 │淡紫色圓形錠劑 │1 顆(驗前淨重0.3090公│⒈檢出4 -甲氧基安非他命│
│ │ │克,共取0.0142公克鑑定│ (PMA ) │
│ │ │,驗餘淨重0.2948公克)│⒉經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 │ │ 空醫務中心108 年5 月1 │
│ │ │ │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
│ │ │ │ 鑑定書鑑得上開結果(見│
│ │ │ │ 偵卷第7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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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