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淮丞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法扶律師)
楊安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710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 年度簡字第843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8 年度易
字第474 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淮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