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08號
第909號
第910號
原 告 謝姁容
徐玉芳
葉靜芳
被 告 黎易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12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