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908號
TPDM,108,審附民,908,201907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08號
                         第909號
                         第910號
原   告 謝姁容
      徐玉芳

      葉靜芳
被   告 黎易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12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