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1337號
TPDM,108,審簡,1337,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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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清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304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 告甲○○在本院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 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前有妨害風化之前科紀錄,竟不知悔改,再以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所為應予處罰, 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扣案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自不予宣告沒收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3045號
被 告 甲○○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13時25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國立臺北教大學圖書 館5 樓內,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暴露其生殖器 官,並當場撫摸其生殖器自慰,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為 陳德芬發覺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之供述 │坦承於上揭時地自慰之事實│
│ │ │,惟否認犯罪,辯稱:伊沒│
│ │ │有打算給別人看到云云。 │
├──┼───────────┼────────────┤
│2 │證人陳德芬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
├──┼───────────┼────────────┤
│3 │案發現場相片3張 │案發現場之情形。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 嫌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高 文 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 倍 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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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