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445號
TPDM,108,審易,1445,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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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汪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緝字第
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汪成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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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