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懷瑩律師
陳映羽律師
被 告 梁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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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3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 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 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 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 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併參) 。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判決在案,惟原告既0000甲000000 於107 年9 月 10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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