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5號
TCDA,108,簡,5,2019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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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雷隆程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馮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倉丞 
上列當事人間停車場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7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8年7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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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