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惠美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3月19日中
市裁字第68-GBH132666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AHD-2319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 爭車輛),於民國108年2月3日13時39分許,行經臺中市○ ○區○○○街000號前,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 行為,遭民眾於108年2月3日檢具事證檢舉,為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車主即原告掣 開第GBH13266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 未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 歸責人,被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 ,推定原告有過失,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後段「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續於 108年3月19日以中市裁字第68-GBH132666號裁決書(下稱原 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 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 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108年2月3日13時39分,由臺中市○○區○○街00巷 住○○○○○○號碼AHD-2319)外出,行經與東晉八街交岔 路口時左轉東晉八街續行,遭惡鄰以監視畫面檢舉,被告以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裁罰900元罰款,然東晉八街雖有劃設 禁止跨越線(雙黃線)但明顯不包含東安街52巷路面範圍,
也無任何禁止左轉之標示,交通標線之效力應僅及於所劃設 範圍,未劃設之範圍自無效力,原告穿越本交岔路口並無違 誤任何交通法規。東晉八街與東安街52巷(對向巷道為東晉 八街111巷)呈斜向交岔而非垂直交岔,原告依路勢而行並 無刻意取巧閃避該禁止跨越線之行為,被告以單側角度觀察 裁處顯與事實不符,因而認為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 ㈡被告擷取檢舉影像畫面清楚顯示該分向限制線(雙黃線)於 畫面中間即斷線未整段劃設,即表示未劃設之路面為交岔路 口(亦無禁止迴轉標誌),原告駕車穿越自無不妥,被告以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裁處顯然有誤。被告答辯稱原告提出 之證明照片與檢舉影片所攝之方向、角度、標線設置起迄位 置不符,自難逕認原告所述可採,然汽車行駛自當以駕駛所 見視野角度為主,豈能以檢舉影片之單方向角度認定之。 ㈢對勘驗筆錄表示意見:該影片僅單向且角度偏頗造成視覺上 誤覺,原告已於訴狀附圖中提出該路段完整地形圖片並詳細 說明各相關位置,然被告未加詳查執意以檢舉影片作為裁罰 原告之依據,顯失公允。被告截圖提出之照片清楚顯示該雙 黃實線畫設至東晉八街111巷口(對向為東安街52巷,即系 爭駛出之路口)中止,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用以劃 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本標 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 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勘驗之採證光碟清楚顯示該 雙黃線至畫面中心即未劃設,非常明確是遇到交岔路口。勘 驗結果⑴指出系爭車輛是斜向駛出,查東安街52巷與劃設雙 黃線之東晉八街正是斜向交岔。原告穿越交岔路口左轉自為 交通法規所允許。勘驗結果⑵畫面顯示違規從畫面左側至畫 面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則是畫面放大的必然結果並非 實際情況。基於與本案號完全相同之情形(僅時間不同)共 有9件(2件申訴成功免罰,另4件由弘股審理中),請求能 實地勘察本路段,以明事實,更能止訟息爭,免耗司法資源 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7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 4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 8目、第165條第1項、第2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 項第2款、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年3月8日中市警清分交字第108000704 2號函復說明略以:「本案查係民眾檢舉案件,經警檢視影
片,該AHD-2319號自小客貨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規事 實明確,依法逕行舉發」。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一)民眾檢舉影片 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_v1.MOV檔案中,畫面時間0000-0 0-00 00:39:04時至13:39:14時畫面顯示違規路段從畫 面中心至畫面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且雙向各有一車道 ,之後一台銀色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從畫面右側樹木 旁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至畫面中心之雙黃實線尾端後,再靠 右往畫面左側行駛等情。(二)民眾檢舉影片檔名00000000 000000000000_v1.MOV檔案中,畫面時間0000-00-00 00:38 :34時至13:38:42時畫面顯示違規路段從畫面中心至畫面 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且雙向各有一車道,之後系爭車 輛號牌AHD-2319號銀色小客貨車從畫面右側逆向行駛至畫面 中心之雙黃實線尾端後,再靠右往畫面左側行駛等情。 ㈣從上揭影片顯示,系爭車輛駛出之路段,確實已設置雙黃實 線之分向限制線,且雙向各有一車道,系爭車輛確實於上揭 違規路段逆向行駛,占用來車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 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規定處罰。原告雖 提出照片主張其駛出之路口並未全然繪設雙黃實線云云,惟 依民眾檢舉影片所示,原告提出之照片與民眾檢舉影片所攝 之方向、角度、標線設置起迄位置不符,被告自難逕認原告 所述可採。
㈤本件經民眾檢舉後,逕行舉發車主即原告,原告未於到案期 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被 告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推定原告 有過失,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後段「仍 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續於108年3月19 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 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 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9 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自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 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 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汽車駕駛人,爭道行 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 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 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
有...第45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以實線或 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 下:(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 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第1項)分向限制線, 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第2項)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 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為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 第165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期限內繳納 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900元,記違規點數1 點。
㈡經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108年2月3日13時39分許,行 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 道」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08年2月3日檢具事證檢舉,為 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GBH132666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8年3月19日以原處 分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情,有檢舉民眾 檢舉影像擷取畫面、舉發機關第GBH132666號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8年3月8日中市警清分交字第10800 07042號函、被告108年3月12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17797 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汽車車籍查詢、 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反面、第30、37 -43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東晉八街雖有劃設禁止跨越線(雙黃線),但明 顯不包含東安街52巷路面範圍,也無任何禁止左轉之標示云 云,惟查:
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4頁),勘驗結果為:⑴民眾檢舉 影片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_v1.MOV,畫面時間0000-0 0-00 00:39:04時至13:39:14時畫面顯示違規路段從 畫面中心至畫面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且雙向各有一 車道,一台銀色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從畫面右側樹 木旁斜向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至畫面中心之雙黃實線尾 端後,再靠右往畫面左側行駛。⑵民眾檢舉影片檔名0000 0000000000000000_v1.MOV,畫面時間0000-00-00 00:38
:35時至13:38:42時畫面顯示違規路段從畫面中心至畫 面右側路段均已設置雙黃實線且雙向各有一車道,系爭車 輛(車牌號碼000-0000)從畫面右側逆向行駛至畫面中心 之雙黃實線尾端後,再靠右往畫面左側行駛。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上開時、地,系爭車輛(車牌號 碼000-0000)由樹木旁斜向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至雙黃 實線尾端後再靠右行駛等情,查依原告起訴狀及線上申辦 陳述交通違規案件申請書所提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4- 5、32-35頁),樹木旁路側整段標繪有紅色實線,範圍涵 蓋系爭車輛駛出地點(即原告於照片上自行標示之東安街 52巷),因無道路交會處之缺口設計,顯見該處並非相交 道路之路口範圍,是原告所述東晉八街與東安街52巷(對 向巷道為東晉八街111巷)呈斜向交岔而非垂直交岔之路 口云云,尚不可採。又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原應遵守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系爭車輛由樹木旁路側駛出 ,駕駛人在面對前方道路劃設有雙黃實線之分向限制線, 理應知悉該標線將路面劃分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 駛,並不得迴轉,而僅得選擇右轉按遵行方向車道內行駛 ,且不得直行穿越雙黃實線再行左轉或直接左轉逆向行駛 ,卻於上開時、地,斜向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於來車道, 再由雙黃實線缺口靠右行駛應行車道,自構成「不依規定 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故原告上開主張,顯係誤解前 揭法令之規定,亦不可採。而原告請求能實地勘察本路段 ,以明事實,然如前述,既有上開事證堪予認定原告所有 系爭車輛確有由路側斜向駛出並左轉逆向行駛於來車道之 違規,並利用雙黃實線缺口靠右行駛應行車道之情事,核 原告聲請調查事項,即無至現場履勘予以調查之必要,併 予指明。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及原告其他證據 調查之聲請,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且無調查之必要, 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