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陳翔裕(陳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 訴 人 邱塗金
林茹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81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7,
375元【(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95.98㎡+同段807
地號土地14.77㎡)×公告現值16500元=347737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