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8年度,2號
TCDV,108,重訴更一,2,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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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莊文秀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佑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被   告 廖慶霖 
被   告 陳家瑩 
被   告 陳韻如 

被   告 鄭湘琪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3萬5904元,惟其另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9
日追加起訴聲明:「確認被告佑典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廖慶霖
陳家瑩陳韻如鄭湘琪間就被告佑典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坐落臺
中市大里區立新段2506、2507、2508、2509、2510、2511、2512
、2513、2514、2515、2516及2517建號之房屋,於106年7月25日
以臺中市○里地○○○○里○○○○000000號,設定3608萬9000
元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被告廖慶霖陳家瑩陳韻如
鄭湘琪債權及抵押權比例均各為1/4)不存在。」等語,又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應核定為3608萬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萬9592元,原告僅繳納13萬5904元,尚欠19萬36
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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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典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