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89號
TCDV,108,重訴,289,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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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家明
被   告  鉅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汪國聖


被   告  吳欣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5「積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如附表編號1至5「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萬435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鉅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海公司)於民國 106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汪國聖吳欣晏為連帶保證人,以本 金新臺幣(下同)9200萬元為限,願與被告鉅海公司連帶負 全部償付責任,嗣被告鉅海公司先後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 之五筆借款(約定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詳如附表 「借款本金欄」、「借款期限欄」、「利息欄」所載之利率 ),,並均約定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 全部到期,另應就遲延償還本息部分,按應還款金額,逾期6 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即年息2.22%,下同)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然被告鉅海公司各於附表「償還日期欄」所示日期未再繳納 本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原告催討,未獲被告鉅 海公司置理,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汪國聖吳欣晏均為前開借款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同一清償之責。為此,原告依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 、授信查詢單、貸款逾期催繳函及其回執聯及被告汪國聖吳欣晏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被告鉅海公司之登記公示 資料在卷可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 揭事實為真正。
四、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 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本件被告鉅海公司邀同被告汪國聖吳欣晏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系爭借款,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 原告合計借款本金1503萬3000元(即各如附表編號1至5「積 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如附表編號1至5「利息欄」 、「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有如前述。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萬4352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由被告連帶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附表:
┌──┬─────┬─────┬───────┬────┬──────────┬──────────────┐
│編號│ 借款本金 │ 積欠本金 │ 借款期限 │償還截止│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日(民國)│ │ │
├──┼─────┼─────┼───────┼────┼──────────┼──────────────┤
│ 1 │300萬元 │291萬元 │自107年1月11日│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起│自民國10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108年7月11│10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350萬元 │350萬元 │自106年12月8日│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8日起 │自民國108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 │
│ │ │ │起至108年5月8 │7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3 │100萬元 │100萬元 │自107年1月11日│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9日起 │自民國10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108年5月9 │8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4 │170萬元 │83萬3000元│自107年2月6日 │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自民國108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108年5月21│20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5 │700萬元 │679萬元 │自107年1月11日│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起│自民國10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108年7月11│10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日止 │ │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




│ │ │ │ │ │。 │下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620萬元 │1503萬 │ │
│ │ │3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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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