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反訴原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金湧發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
反訴起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反訴原告另請
求違約金2,000,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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