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徐群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花沐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委會規
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
,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
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
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