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配合社區修繕事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10號
TCDV,108,訴,2210,201907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0號
原   告 長億城綠茵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展億 
訴訟代理人 孫璿珍 
被   告 吾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配合社區修繕事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