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許靖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
聲明:
一、就金錢損害賠償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就命被告刪除負評部分,乃屬回復商譽之主張,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規定,另徵收裁判費
3,000元。
三、原告起訴狀上所列被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由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未載明所列之被告「兩個男
孩日常食記部落客」其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起訴不合程式
。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200元,及補正前
項程式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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