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費用-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80號
TCDV,108,補,1480,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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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趙淑瑗
 
原告與被告王雅銘間返還代墊費用-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65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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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