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63號
TCDV,108,補,1463,201907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舒亞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5萬45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