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舒亞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5萬45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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