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15號
TCDV,108,補,1415,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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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訴訟代理人 蕭麗鳳 
訴訟代理人 鄭閔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160,1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183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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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