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訴訟代理人 蕭麗鳳
訴訟代理人 鄭閔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160,1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183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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