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莊吉郎
莊俊達
莊仁傑
被 告 莊金土
莊金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7,801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6,5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個位數以下均四捨五入)
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8年1月公告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32.36平方
公尺×原告莊吉郎權利範圍為3分之1=860,300元
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8年1月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907.50平方
公尺×原告莊吉郎權利範圍為3分之1=5,090,167元
3.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部分:
108年1月公告現值3,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80平方公尺
×原告莊俊達權利範圍為6分之1=838,667元
4.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部分:
108年1月公告現值3,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80平方公尺
×原告莊仁傑權利範圍為6分之1=838,667元
5.合計為7,627,8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