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07號
TCDV,108,補,1407,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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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莊吉郎 
      莊俊達 
      莊仁傑 

被   告 莊金土 
      莊金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7,801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6,5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個位數以下均四捨五入)
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8年1月公告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32.36平方
 公尺×原告莊吉郎權利範圍為3分之1=860,300元
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8年1月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907.50平方
 公尺×原告莊吉郎權利範圍為3分之1=5,090,167元
3.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部分:
 108年1月公告現值3,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80平方公尺
 ×原告莊俊達權利範圍為6分之1=838,667元
4.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部分:
 108年1月公告現值3,4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80平方公尺
 ×原告莊仁傑權利範圍為6分之1=838,667元
5.合計為7,627,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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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