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謝連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春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忠春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950元,應繳裁
判費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3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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