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02號
TCDV,108,補,1402,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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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謝連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春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忠春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950元,應繳裁
  判費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3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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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