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王琦雯
被 告 丁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2,776
元(依卷附系爭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
書,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附表:
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
現值51,65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107 平方公尺×原告之應
有部分475/100000=516,926 元(元以下四捨五素);門牌號碼
北區陝西東二街38號7 樓之9 之建物(即坐落同段第48建號建物
):房屋課稅現值351,700 元×原告之應有部分2 分之1 =175,
850 元,二者合計為692776, 元(516,926 +175,850 =692,77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