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59號
TCDV,108,補,1359,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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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魏美玉 


被   告 温淑玲 
被   告 溫進陸 
被   告 温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
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824元(計算式為:34,300×1
06.26×1/5+13,800×1/5+13,400×1/5+13,400×1/5+13,8
00×1/5=739,8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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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