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魏美玉
被 告 温淑玲
被 告 溫進陸
被 告 温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
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824元(計算式為:34,300×1
06.26×1/5+13,800×1/5+13,400×1/5+13,400×1/5+13,8
00×1/5=739,8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