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段家傑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技風電技術有限公司、李宏道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4萬58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31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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