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兄弟五金鑄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溪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沃馬精技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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