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陳鵬威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博文等發支付命
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1881 號),惟被告劉博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