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莊邱美惠
一、原告與被告張溪源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
溪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溪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5萬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萬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