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79號
TCDV,108,補,1279,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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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簡啟鋒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被   告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參見
起訴狀記載被告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0 股之股權,以每股
金額10,000元計價乙節,計算式:120 股×10000 元=1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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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