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簡啟鋒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被 告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參見
起訴狀記載被告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0 股之股權,以每股
金額10,000元計價乙節,計算式:120 股×10000 元=1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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