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劉瓊音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張國寶間不完全給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
6,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