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55號
TCDV,108,補,1255,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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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劉瓊音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張國寶間不完全給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
6,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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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