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范紀陽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
。八、年、月、日。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
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被告浤益中古車行請求買回原車及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所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起訴狀內僅表明被告為浤溢中古車行,未具體表明該被
告為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復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及表明前述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為何,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原告除應按前述
補繳裁判費外,並應一併補正上述之欠缺,以利訴訟程序之
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