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楊東波
楊子杰
湯子晴
楊硯鈞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段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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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 │
│案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事件(穆股) │
│聲請事項:聲請交付該案件之民國107年5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
│ 光碟。 │
│聲請理由: │
│詳如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及 │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提出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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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定結果(案號108年度聲字第228號): │
│應予准許。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
│ 法 官 楊忠城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
│附註: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不得抗告。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
│ 書記官 陳怡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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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定結果(案號108年度聲字第228號):
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附註: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